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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春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刘春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87号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周洪林,总经理。被告刘春兰,女,年龄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春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春兰去处不详,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刘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扎兰屯市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