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永与温岭市迪利雅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温岭市迪利雅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057号原告:郑永。委托代理人:江轮权,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迪利雅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方根。原告郑永为与被告温岭市迪利雅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永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郑永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庄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