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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贺良与徐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422号原告贺良,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徐元坤,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良诉被告徐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良承担。审判员  张卫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