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与张国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张国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674号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注册地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稻香村胡同1号,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苏堤路苏堤西里5-1-3门。负责人张印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增,该单位人力资源部主任。被告张国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与被告张国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南开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