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夏奎与吴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奎,吴长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26号原告夏奎,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长生,男,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住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昌建,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奎与被告吴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