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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徐松年、谭爱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徐松年,谭爱霞,陈荣庆,许治萍,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3005号原告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丹阳市天华星城7号。法定代表人黄秋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斐,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梦婕,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年。被告谭爱霞。被告陈荣庆。被告许治萍。被告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眼镜工业园万新路。法定代表人许治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被告徐松年、谭爱霞、陈荣庆、许治萍、江苏晨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司徒镇双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