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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牛富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牛富帅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商初字第221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牛富帅等关于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牛富帅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鲁守学审判员  狄邦全审判员  王广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