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曹纪新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巩亚、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曹纪新,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刘晖,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54号。机构代码744074045.法定代表人张凤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向阳。被告巩亚,男,汉族,高中文化,市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西北角,机构代码56729083-8。法定代表人韩红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纪新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巩亚、商丘市忠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纪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纪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82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纪新负担。审判长 李安琦审判员 郑春玲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