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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异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孟军与林仲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异字第116-1号本院对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孟军与被执行人林仲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15)绍诸执异字第116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裁定书第4页审判人员署名处的“审判员边粉芳”,应为“代理审判员周滨”。审 判 长  周钢杰代理审判员  周 滨代理审判员  周佳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