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韵晋飞与曹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韵晋飞,曹跃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韵晋飞,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韵建法,清徐县西谷乡东木庄村居民。被告曹跃峰。原告韵晋飞与被告曹跃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红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韵晋飞的委托代理人韵建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跃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韵晋飞诉称,原告是焊工,于2014年6月21日至11月18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敦化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制作钢结构厂房,被告承诺三次付清工资款,中间佘借了些生活费,工程完后多次催要工资未果,后来2015年元月份写状将被告告到清徐县劳动局监察大队,经调解5次也没有结果,在监察队的催促下给原告打了欠条,但被告失信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到期的农民工资款732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曹跃峰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曹跃峰曾在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村敦化建材有限公司制作钢结构厂房。2014年6至11月被告雇佣原告韵晋飞担任焊工,并承诺每月发工资,但被告没有兑现承诺。2015年2月3日被告在清徐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清徐县西谷乡北云支敦化建材有限公司制做钢结构欠工资明细,其中原告韵晋飞工资标准180元,总工数49,欠工资7320元,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捺印。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未给付原告工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曹跃峰雇佣原告韵晋飞做焊工,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被告在欠工资明细上确认欠原告工资7320元,被告应当按此支付原告工资。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732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跃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跃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韵晋飞工资73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跃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