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芬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8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芬,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身份证号码4222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地应城市汤池镇田铺村赖岭湾35(基本情况来自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芬犯重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同案人刘楚龙(已判刑)与姚楚婵于2006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开始,被告人黎芬明知同案人刘楚龙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刘泓博等4名子女。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黎芬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黎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陈店派出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发案现场、儿童基本资料拍照,结婚证(复印件),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蔡楚辉、姚楚婵、刘鸿斌、刘莉婷、刘楚仁的证言,同案人刘楚龙的供述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芬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侵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芬犯重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黎芬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芬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伟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