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于××与戴一×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一×,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一×。委托代理人张默蕾,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骏,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上诉人戴一×因与被上诉人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默蕾、刘骏,被上诉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于××、戴一×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一子戴二×,现随戴一×共同生活。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于××于2014年3月15日搬出居住至今。于××曾于2014年5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与戴一×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判决驳回于××的诉讼请求。另查,2006年,双方以人民币280000元价格购买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里××-××-××室房屋一套,登记于于××名下,其中首付款140000元,贷款140000元,方式为于××公积金贷款。自2006年7月起,每月以于××公积金还贷。截止2015年5月,已累计偿还贷款本息合计114456.76元,剩余未还贷款本息合计68257.5元,双方当庭确认上述房屋现价值人民币850000元。2012年双方购买奇瑞牌QQ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津D×××××,登记在于××名下,现由戴一×使用。双方当庭确认该车辆现价值人民币10000元。于××名下天津银行账户内存款35104.75元,于××已全部支取。于××2014年度平均工资为2129.73元。于××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子戴二×由于××抚养。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导致分居生活,在于××前次起诉离婚后,双方未能积极沟通改善夫妻关系,符合感情已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准予于××、戴一×离婚。关于婚生子戴二×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考虑到为避免生活环境变化导致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伤害,婚生子戴二×由戴一×直接抚养为宜,于××每月按照工资25%的比例即人民币500元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一节,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里××-××-××室房屋,现价值850000元,剩余贷款部分68257.5元,故房屋折价款为人民币(850000元-68257.5元)/2=390871.25元。考虑到戴一×携子居住其中,为当事人处理财产的便利性,应由戴一×取得所有权为宜,剩余贷款由戴一×负责偿还,由戴一×给付于××上述房屋折价款。同样考虑到处置财产的便利性,应由于××取得牌照号为津D×××××奇瑞牌QQ轿车的所有权,于××给付戴一×车辆折价款5000元。因戴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于××名下天津银行账户530000元、48098元及案外人陈虹借款10000元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戴一×要求分割上述款项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戴一×主张诉争房屋系戴一×之父出资160000元购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戴一×主张于××返还其名下天津银行账户35104.75元的诉讼主张,因该笔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花费,故应返还戴一×一半即1755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原告于××与被告戴一×离婚;二、婚生子戴二×由被告戴一×直接抚养,原告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被告戴一×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00元;原告于××每月有一次探视子女的权利,被告戴一×应予协助;三、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华山里××-××-××室房屋归被告戴一×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戴一×负责偿还,因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被告戴一×负担;被告戴一×一次性给付原告于××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90871.25元;四、牌照号为津D×××××奇瑞牌QQ轿车一辆归原告于××所有,原告于××一次性给付被告戴一×车辆折价款人民币5000元;五、原告于××一次性给付被告戴一×夫妻共同财产存款人民币17552元;六、上述第三、四、五项款项折抵后人民币368319.25元,由被告戴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于××;原告于××自被告戴一×给付完毕前述款项后,自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华山里28-209-212室房屋具备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条件之日起五日内,配合被告戴一×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戴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牌照号为津D×××××奇瑞牌QQ轿车一辆给付原告于××;七、原告于××离婚后,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八、驳回原告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于××负担1275元,由被告戴一×负担1325元。”一审判决后,戴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是: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不准予双方离婚;2、如果二审判决离婚,则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被上诉人给付抚养费的数额为每月1000元;3、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的数额为16万元;4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诉争汽车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折价款5000元;5、变更原审判决第五项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共同财产存款的数额为307552元;6、撤销原审判决第八项,改判双方共同债权10000元由被上诉人享有,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折价款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1、被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存在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审法院主观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在审理被上诉人从其银行卡中支取53万元和48098元时,错误分配举证责任;3、原审判决抚养费的数额过低;4、原审遗漏了被上诉人从其名下帐户支取53万元和48098元的事实以及遗漏了享有对案外人刘虹10000元的事实,应予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上诉人于××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于××从其天津银行帐户取款48098元。2011年7月6日,于××从其天津银行帐户取款53万元,同日,户名为天津龙都二手房置换连锁有限公司东楼连锁店工商银行帐户内入账53万元。对上述款项,天津市河西区东楼房管站出具证明,证明该款系于××代理的拆迁特困户动迁发生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非于××的个人财产。原审法院谈话笔录显示,该站负责人王凤鸣所作陈述与上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查明,原审法院对案外人陈虹的谈话笔录显示,陈虹陈述,鉴于其家庭困难,拆迁办以陈虹向于××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其发放了1万元的补助。上述事实有王凤鸣、陈虹的谈话笔录、天津市河西区东楼房管站出具的证明、收具、收条、银行业务回单、存款对帐单予以证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本次诉讼是被上诉人第二次起诉离婚,在原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第一次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现被上诉人再次提出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的月收入25%判决给付每月500元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每月收入不止2000余元,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该请求不能成立。关于诉争房屋问题,现双方均承认该房屋首付款中的14万元系由上诉人之父变卖旧房后支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应视为上诉人之父对双方当事人的赠与,原审法院按照双方在原审确认的房屋现值85万元为基数,判决诉争房屋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390871.25元是正确的。关于上诉人所提要求变更诉争车辆所有权为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5000元折价款的问题,该车辆现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原审根据方便处置原则判决诉争车辆归被上诉人所有,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折价款5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变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要求分配夫妻共同存款307552元的问题,现有证据证明从被上诉人名下帐户取出的578098元系以被上诉人名义向拆迁户发放的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全部支出,上诉人的该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分割共同债权10000元的问题,在原审法院对债务人的谈话笔录中,债务人明确表示该10000元系拆迁办以债务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债务人发放的困难补助,该情况也得到被上诉人单位负责人的证实,上诉人主张该款为共同债权,依据不足。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戴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笑速 录 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