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脱兴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