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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00297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生,男,汉族。被告: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因本案需以另一案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5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李梦坤人民陪审员  柔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