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学让、王飞与王飞、张汝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让,王飞,张汝彪,张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80号原告:张学让,农民。委托代理人:蒋保磊,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飞,农民。被告:张汝彪,农民。被告:张学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让诉被告王飞、张汝彪、张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让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学让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学让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