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渝中区方仙如福餐厅与曾峥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渝中区方仙如福餐厅,曾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渝中区方仙如福餐厅。经营者:霍永莲。委托代理人:黄利明,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晓勇,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峥。再审申请人渝中区方仙如福餐厅(以下简称方仙如福餐厅)因与被申请人曾峥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仙如福餐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曾峥月工资标准错误。曾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底薪﹢1000元交通补助﹢1000元餐费补助”。无方仙如福餐厅盖章的《员工工资表》不能作为认定工资标准的依据。方仙如福餐厅在二审时提交的《付款凭证》有双方签字认可,足以证明曾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且已足额发放。综上,方仙如福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曾峥提交意见称:方仙如福餐厅未足额发放工资,《付款凭证》只能证明曾峥领取了2000元的工资,不能证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方仙如福餐厅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曾峥因与方仙如福餐厅之间的劳动争议,提起多项诉讼,本案中曾峥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方仙如福餐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000元。本案现争议焦点为曾峥的月工资标准问题。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方仙如福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峥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方仙如福餐厅在一审审理中未能提交曾峥工资标准及足额发放工资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对于曾峥举示的2013年《员工工资表》因方仙如福餐厅无相反证据举示而予以确认,对曾峥关于月工资标准4000元的陈述予以采信正确。方仙如福餐厅虽然在二审审理中提交了四份有曾峥签名的《付款凭证》,用以证明曾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但这四份《付款凭证据》仅载明曾峥分别领取了2013年4月、5月、6月、8月的工资2000元,并不足以证明这2000元就是曾峥的全部工资,故二审法院对方仙如福餐厅提出的曾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方仙如福餐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渝中区方仙如福餐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甄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