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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墨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居马尼亚孜?图荪尼亚孜与迭光德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马尼亚孜·图荪尼亚孜,迭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居马尼亚孜·图荪尼亚孜,男,维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墨玉县萨依巴格乡阔什勒克村*组**号。被执行人迭光德,男,汗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和田建筑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268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龚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