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墨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居马尼亚孜?图荪尼亚孜与迭光德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墨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居马尼亚孜·图荪尼亚孜,迭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墨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居马尼亚孜·图荪尼亚孜,男,维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农民,住墨玉县萨依巴格乡阔什勒克村*组**号。被执行人迭光德,男,汗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现住和田建筑公司家属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积极展开执行工作,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墨执字第268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长 龚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