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侯某某、周某某与方某某、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周某某,方某某,龚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681号原告侯某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周某某,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方某某,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龚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周某某与被告方某某、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侯某某、周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侯某某、周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