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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保字第49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宋锦绣与张士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49929号申请人宋锦绣,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戚兆波,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亮,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士军,男,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申请人宋锦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士军名下银行存款两千四百万元。申请人宋锦绣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宋锦绣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士军名下银行存款二千四百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张士军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线索见申请书)。申请人宋锦绣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