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少敏与任柏龙、李海龙、杨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敏,任柏龙,李海龙,杨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李少敏。被告:任柏龙。被告:李海龙。被告:杨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敏与被告任柏龙、李海龙、杨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少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仲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