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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少敏与任柏龙、李海龙、杨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敏,任柏龙,李海龙,杨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21号原告:李少敏。被告:任柏龙。被告:李海龙。被告:杨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敏与被告任柏龙、李海龙、杨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少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仲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