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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大长与张振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长,张振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长,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振仙,退休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振仙银行存款10100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振仙的银行存款10100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学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