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杨石玉、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石玉,阳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石玉,男,住某地。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阳某某,曾用名阳某某,男,住某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林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石玉、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向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一通、人民陪审员漆小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艳担任记录。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迎艳出庭支持公诉。杨石玉、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农历5月,被告人杨石玉欲购买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团心寨村九组瓜子冲山场的林木,经该九组村民开会讨论后双方达成协议:瓜子冲山场的林木作价22000元交杨石玉经营,杨石玉则负责将村道修至瓜子冲山脚,树价款作为修路的费用,相关采伐手续由杨石玉负责办理。同年农历7月,杨石玉在汀坪林管站办理了瓜子冲山场6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按每立方米250元的工资将瓜子冲山场的林木包给被告人阳某某采伐。阳某某明知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数量、范围不足,仍按杨石玉的要求将瓜子冲山场的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被告人杨石玉、阳某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在瓜子冲山场采伐林木计蓄积145立方米。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5月,被告人杨石玉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汀坪乡团心寨村九组协商以林换路。经9组村民开会讨论后,双方达成协议:9组将瓜子冲山场的林木作价22000元交杨石玉经营。杨石玉则负责将村道修至瓜子冲山脚。树价款作为修路费用,相关采伐手续由杨石玉负责办理。同年农历7月,杨石玉为节省费用,只在汀坪乡林管站办理了爪子冲山场6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然后按每立方米250元的工资将爪子冲山场的林木包给被告人阳某某进行采伐。阳某某明知杨石玉所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数量、范围不足,仍组织人员按杨石玉的要求对爪子冲山场的林木进行了全部砍伐。导致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蓄积达145立方米。到案后,杨石玉、阳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事实。被告人杨石玉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2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5年10月13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石玉、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阳某甲、阳某乙、阳某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某、杨某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相关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资料;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设计资料、山林所有证;扣押笔录、缴款书;刑事判决书;杨石玉、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石玉、阳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2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2被告人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在共同滥伐林木犯罪中,2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石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阳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另对杨石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阳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石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石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三、被告人阳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向前审 判 员 刘一通人民陪审员 漆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