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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