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71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