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宏雷与谭文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雷,谭文峰,谭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883号申请执行人张宏雷,男,回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被执行人谭文峰,男,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谭志伟,男,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张宏雷与谭文峰、谭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松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峰审判员 李文福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