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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克彬与房钇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彬,房钇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526号原告:陈克彬,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利,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钇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张渺文(系房钇成之母),汉族,抚松县第十中学教师。原告陈克彬诉被告房钇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克彬委托代理人王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房钇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渺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克彬诉称:2011年,陈克彬为房钇成开发的抚松县松江河福地综合楼进行施工,房钇成给付工程款2,955,000.00元,剩余工程款则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付,陈克彬已于2011年9月21日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陈克彬起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次开庭时,陈克彬提出要房钇成支付利息,法院告知让另行起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房钇成应给付陈克彬工程价款1,454,302.00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房钇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288,071.00元(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房钇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陈克彬为房钇成开发的福地综合楼进行施工,房钇成已给付陈克彬工程款2,955,000.00元,剩余工程款则以工程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付,陈克彬已于2011年9月21日将承建的工程交付房钇成使用。2012年1月11日,陈克彬起诉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房钇成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4年12月30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房钇成应给付陈克彬工程价款1,454,302.00元,该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松江河宏大汽车二维厂改扩建工程一层至二层施工承包合同1份、2012年1月11日诉讼费结算票据1份、(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1份、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听证笔录1份、(2013)白山民二初字第112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1份。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既然签订施工合同,就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白山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确认房钇成应支付陈克彬工程价款1,454,302.00元,且该判决已于2015年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涉诉工程的部分房屋已经出租或出售,投入使用,但具体的交付日期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故自陈克彬起诉之日,即2012年1月11日始至2015年1月19日判决生效日止的工程款利息,本院应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陈克彬主张的年利率6%与此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为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钇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陈克彬自2012年1月11日始至2015年1月19日止欠付的1,454,302.00元工程款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1.00元,由房钇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亮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