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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五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涛与张士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涛,张士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士娟,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吴涛因与被上诉人张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通知上诉人吴涛于2015年8月25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吴涛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