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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泰州市金色大地娱乐城与王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金色大地娱乐城,王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882号原告泰州市金色大地娱乐城,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暮春街**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艺、贾小燕,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娜。原告泰州市金色大地娱乐城(以下简称金色大地)与被告王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色大地之委托代理人贾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色大地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了《泰州金色大地国际商务会所营销经理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担任原告会所的代理营销,并负责原告营销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代理期限自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原告按约定于2014年5月13日支付被告进场费人民币80000元,由被告用于招聘营销人员的开销等各项费用。后被告并未实际进场,也未招聘营销人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进场费人民币8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娜未到庭,但寄送答辩状辩称,一、被告履行了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无法履行系原告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金色大地关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仅仅是在原告的经营场所从事公关服务,拉动进店客户的消费,并从客户的消费金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提成。原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归责于被告。被告已经按照委托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还应当向被告支付报酬。二、代理合同的实质是劳务合同,原告让被告承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形,应认定无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接受原告的考核和管理,签订代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效率、提高原告的营业收入和被告的工资收入,但事实上也是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三、原告支付被告80000元费用,是被告为原告招聘、培训公关人员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车费、培训费、食宿费、服装费及化妆等必要的费用),该费用已经使用完毕,且被告还垫付了部分,被告保留向原告要求偿还垫付款的权利。四、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经劳动仲裁方可起诉,即使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是代理关系。证据2,被告王娜出具给原告的收条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进场费8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约定。被告未质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营销经理代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为拓展公司业务,加强和提升公司的营销力量,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由担任泰州金色大地国际商务会所代理营销,并与金色大地娱乐城协商一致,负责泰州金色大地国际商务会所营销部王娜(小倩)组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双方就组织关系、责任范围、权限和义务及利益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组织关系:总经理领导负责制,隶属于公关营销部”;“责任范围:负责代理营销部王娜(小倩)组的日常管理及促销工作”;“聘用期限,代理期限: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甲方支付乙方进场费8万元”;合同同时对代理提成、双方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代理合同中有如下约定“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的养老等社会保险自行安排处理。甲乙在业绩提成中已经支付了包含相关社会保险等费用,乙方承诺无需甲方缴纳以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进场费人民币8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理合同、收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中可以看出,双方对被告的组织关系、收入结算、聘用期限、日常管理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的性质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商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泰州市金色大地娱乐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洁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