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陈艳君,+王志霞与徐忠君、朱显英、丛震、张彬、孙秀文、官永平、张登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君,王志霞,徐忠君,朱显英,丛震,张彬,孙秀文,官永平,张登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君,男,196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王志霞,女,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忠君,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朱显英,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丛震,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苇林旅游局工作,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彬,男,1971年1月7日生,汉族,苇林物价局工作,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孙秀文,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苇河林业局高级中学教师,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官永平,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苇河林业局林政科干部,住苇河林业局。被执行人张登荣,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苇河林业局物价局干部,住苇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君,王志霞与被执行人徐忠君、朱显英、丛震、张彬、孙秀文、官永平、张登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以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