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家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朱家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杨志明,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家好,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明诉被告朱家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