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家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明,朱家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1983号原告:杨志明,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家好,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明诉被告朱家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徐函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