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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董波峰与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波峰,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董波峰,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诉讼代表人:贾世园,厂长。申请执行人董波峰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岚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波峰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岚山振宇制氧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019800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董波峰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岚民一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仇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