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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肖××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肖××。被告王一×。委托代理人马秋明,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和被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王二×。婚后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问题经常争吵,进而被告对原告进行漫骂和殴打。原告屡劝被告为了孩子担起责任,被告没有任何表示和行动。双方自2015年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呈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一×辩称,双方确因子女教育抚养问题偶有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夫妻双方的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还能继续共同生活。综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举行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王二×。双方在婚后因子女教育抚养问题发生过争吵,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尤其是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因子女教育问题���生矛盾时,双方均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寻求双方均认可的教育方式。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