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晋昆与南充市德翼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晋昆,南充市德翼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李晋昆。被告南充市德翼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良平,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晋昆诉被告南充市德翼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晋昆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晋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李晋昆承担。审判员 任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