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金自平诉被告安军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自平,安军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499号原告金自平,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安军培,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自平诉被告安军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自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军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自平撤回对被告安军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金自平承担。审判员 王珍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