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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庆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