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816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庆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松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