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39号原告赵某,男,生于1980年8月6日。被告韩某,女,生于1981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