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董红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红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孙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朋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菲,女,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藁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红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藁城晟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