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解民与攸县黄丰桥镇万新村增产冲煤矿民间借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解民,攸县黄丰桥镇万新村增产冲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707号原告郭解民,男,195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攸县黄丰桥镇万新村增产冲煤矿(普通合伙企业),住所地:湖南省攸县。事务执行人贺中雄。委托代理人蔡三军,湖南省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解民与被告攸县黄丰桥镇万新村增产冲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解民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解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解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郭解民承担。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