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日玫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日玫,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邵日玫(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302076225)。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鸿姣。被告杨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06283411)。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日玫与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邵日玫提供的被告杨建平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杨建平应诉。本院于2015年9月6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14年9月14日前提供被告杨建平准确的送达地址或缴纳公告费,但原告邵日玫却未按期提供和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日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