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1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婷与姚星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773号原告王XX。被告姚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到临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