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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友明与王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友明,王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344号原告:杨友明。被告:王华刚。委托代理人:薛岭。本院审理的原告杨友明与被告王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友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明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友明撤回对被告王华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杨友明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