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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田金升、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田金升,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968-1号原告张丽琴,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田金升,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源区义井。负责人田金升。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丽琴诉被告田金升、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