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源民初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丽琴与田金升、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琴,田金升,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968-1号原告张丽琴,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田金升,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源区义井。负责人田金升。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丽琴诉被告田金升、山西依清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