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XX与秦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秦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XX,女,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被告秦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秦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董海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