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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XX与秦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秦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XX,女,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被告秦XX,男,汉族,陵川县礼义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秦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董海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