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程光汉与黄赞青、黎妙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光汉,黄赞青,黎妙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程光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赞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黎妙璇,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光汉与被告黄赞青、黎妙璇���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黄赞青于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扣留;同年9月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佛南检侦监批捕【2015】3400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批准逮捕被告黄赞青;同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向被告黄赞青送达《逮捕证》,执行上述逮捕决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欠借款本金对账确认书》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黄赞青、黎妙璇于2014年12月12日共同出具《欠借款本金对账确认书》,确认到2014年12月10日止共向原告借款1650万元,并约定“其中600万元保证每月20号结息,另400万元(折合500万港币)每月10号结息,还有300万临借款按约定息率10天结一次息,2014年10月8号至10号之间以“过桥”名义所借临时资金入黎妙璇账户的400万元只在12月2日临还了50万元,尚欠350万元本金需争取在一个月内归还给债权人程光汉��上述欠款最低利息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由借款人按月支付给债权人”。2014年1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5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黄赞青向原告等多人借款,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付高息,金额巨大,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违法犯罪;另被告黄赞青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可能存在的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依法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经查处不存在犯罪的,再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光汉的起诉;本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处理。原告程光汉已预交的受理费12080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洁莹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展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