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7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海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020号罪犯杨海军,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9日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海军等三人的违法所得15540元退赔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6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杨海军的原判决,并交付执行。因漏罪,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温乐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军犯盗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杨海军与同案人共同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海军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退赔款��民币2942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海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海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海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2942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