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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武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389-1号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玉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正国,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武华,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武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建工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