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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杜某。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由某。委托代理人高磊,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某与被告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延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委托代理人田德臣、被告由某及委托代理人高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简单见了几次面后,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患有××,一直处于服药治疗状态,原告曾经陪被告四处治疗一直未痊愈。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由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由某乙,两个孩子均在临西一中读书。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婚后一个月被告病发即对原告大打出手,后多次殴打原告,原告身上伤痕累累,被告对原告形成家庭暴力习惯,看见被告犯病十分害怕。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诉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由某辩称,一、原告诉称不实,双方婚前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充分了解,互有好感后,确立了关系,开始共同生活。二、原、被告婚后感情稳定,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参过军,部队的生活造就了被告的忠厚、老实、勤奋。婚后夫妻二人恩爱有加,妇唱夫随,被告从未与原告经常生气吵架闹矛盾,更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如没感情,怎么共同生活十余年,并且生有二个孩子?两个孩子出生更加增添了整个家庭的欢乐气氛,被告对家庭极负责任。三、原告诉称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也并不会因起诉而稍有改变。被告不愿看到因夫妻双方而伤害到尚未成年的孩子,让两个孩子在一个残缺的家庭中生活成长。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本院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杜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个人身份信息。证据2、原、被告结婚登记手续,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证据3、邢台市桥西区××院2001年7月17日门诊病史记录单2页。该证据中2001年7月17日的出院小结,记载被告患有精神失常,经治疗后痊愈出院,证据4、邢台市桥西区××院2015年7月28日诊断证明书。内容是由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在我院治疗。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3、4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3被告病例第2页出院小结中,明确记载被告是精神失常,且已痊愈出院。对证据4,桥西区××院不具有××鉴定的资格,诊断证明盖的是医疗专用章,不符合其出具诊断证明的程序,该证据形式不合法,该诊断证明未依据被告的病例或者治疗记录确定病情,属于无效证据。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患有××,法庭不应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证据3被告病例第2页出院小结中,载明被告属精神失常,已痊愈出院。证据4的内容是,由某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在我院治疗。是对被告病情的治疗说明,不是对被告××的鉴定结论。被告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3与证据4自相矛盾,原告出具的证据内容不能证实其诉讼主张的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由某患有精神失常,曾经在邢台市桥西区××院住院治疗,后痊愈出院。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由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由某乙,现均在临西县一中读书。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被告认为,双方婚前经充分了解,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育有二子,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请。以上事实,由起诉状、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由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产生矛盾,但双方结婚十余年,且育有二子,原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杜某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延锋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艾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