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1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曲英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