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方忠团与关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忠团,关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39号原告方忠团,男,汉族。被告关保,男,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忠团诉被告关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忠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关保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忠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方忠团负担。审判员 周艳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