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季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48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荣。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荣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胥嘉平,被告人季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季荣多次至本区九亭镇居民小区盗窃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具体如下:1、3月30日中午,被告人季荣至九杜路505弄摩卡小城小区10号楼楼道口西边,窃得被害人叶某某自行车1辆。2、3月30日中午,被告人季荣至虬泾路900弄象屿都城小区53号楼2楼楼道处,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自行车1辆。3、5月25日中午,被告人季荣至沪亭路240弄美丽星城小区31号楼10楼楼道处,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2元),后在出楼时被赵某某发现并被他人拦下,遂弃车离开。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季荣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季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工作情况、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荣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季荣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季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人民币三十五元,发还相关被害人。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美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