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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赵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4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负责人:卜仁校,系行长。被执行人赵伟娜。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诉被执行人赵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沈和执字第24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伟娜继续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若被执行人赵伟娜未按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每月还款义务,再次出现一期拖欠贷款本息情况,则双方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有权立即要求被执行人赵伟娜一次性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全部贷款本息,并就被执行人赵伟娜抵押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砂平街46号661,建筑面积121.80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794元,减半收取1,897元,由被执行人赵伟娜承担(于2013年8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房产不易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